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行为可构成不正当竞争——“公牛”字号案的法律资讯

2025-09-11 14:35    来源:未知    编辑:admin
一、核心争议:企业名称注册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“使用”?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“公牛”驰名商标的权利人,其字号“公牛”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。2020年,

一、核心争议:企业名称注册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“使用”?

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“公牛”驰名商标的权利人,其字号“公牛”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。2020年,一家名为“公牛王公司”的企业注册成立,其名称中包含“公牛”字样,经营范围亦涉及家用电器、五金制品等与公牛集团相近的领域,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还申请了“公牛王”商标。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:企业仅完成字号登记、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或宣传,是否构成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所禁止的“使用”行为?

●一审及再审法院观点: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行为本身即构成“使用”。法院认为,企业年报公示及相关商标申请行为,已反映出被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意图。

●二审法院观点: 认为“使用”应限于实际经营中的具体行为,如产品销售、广告投放等,仅完成注册而未实际使用的,不构成侵权。

法律认定: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,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行为本身即属于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规定的“使用”。该认定扩展了对“使用”行为的司法理解,加强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,为企业名称领域的“搭便车”行为提供了司法规制路径。

二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:注册行为可独立构成不正当竞争

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二审判决,维持一审侵权认定,主要依据如下:

注册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“使用”: 法院认为,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是使用的一种法定形式,实际经营并非必要前提。

主观恶意明显: 被告明知“公牛”字号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,仍将其作为企业字号登记,并申请相关商标,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。

混淆可能性已实际形成: 原、被告经营范围相近,字号核心部分相同,即使被告未实际经营,其登记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双方存在关联关系。

“有一定影响”的字号受法律保护: 公牛集团的“公牛”字号经长期使用及宣传,已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,符合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保护“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”的法定条件。

典型意义: 本案确立了一项关键司法规则:只要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存在攀附他人知名字号或商标的主观恶意,且该名称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,即使未投入实际使用,该登记行为也可独立构成不正当竞争。该标准显著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,体现出对知名商业标识的强保护司法政策。

三、典型意义与实务建议:强化企业名称的合规管理

本案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,对市场实践与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指引作用:

强化源头治理: 明确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本身可构成不正当竞争,有助于从注册环节遏制“傍名牌”行为,提升市场环境的公平性和透明度。

完善法律保护体系: 强调对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字号的司法保护,与商标法协同构建更加完善的商业标识保护机制。

企业合规建议:

○对权利人而言: 建议建立企业名称监测机制,发现涉嫌攀附的登记行为时可及早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主张权利,无须等待实际使用发生。

○对新设企业而言: 命名时应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,主动进行跨类别、跨地区的商标与字号检索,避免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。 ○ 切不可存有“只注册不使用即不侵权”的侥幸心理,否则可能面临企业名称变更、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。

专家提示: 企业在确立名称前,宜借助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力量,开展全面法律风险评估,确保名称合规,避免权利冲突。本案表明,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应始于名称登记的第一步,合规意识须贯穿市场主体发展的全过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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